改编古典文学算侵权吗??我在岳麓小说网上写了一个小说。说我侵权。抄袭。
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引述二:
何云峰:“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省略)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
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
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网络也是有著作权的,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4,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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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什么作品,受版权保护吗?
1、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
2、网络版权也算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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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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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不署名
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
转载无链接
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
非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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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无时无刻在飞速发展,我们期待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