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询案件只要当事人姓名就能查么
不是的,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院查询案件要分情况来选择,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只需要知道当事人名称就可以;也可以在法院查询,需要一定的手续。如果在法院查询的话:
1、当事人凭身份证明可以查自己的案卷 。
2、律师有委托手续也可以查 。
3、公民帮别人查需要委托手续。
如果在网上查询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在网上现在可以查到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含本年和往年),但各省的判决书上网率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中国公民能否在姓名中使用英文字母?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
1、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3、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更改姓名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