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能否在姓名中使用英文字母?
不能。 可以参考一下新闻。 中广网北京2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7时50分报道,一个人叫什么名字最后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昨天有了答案: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必须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起离奇案件的来龙去脉: "赵C"本来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姓也很普通,是百家姓里的第一姓,唯一与别人不同的是他直接用一个英文字母"C"作为名字,而且户口本和第一代身份证都登记了这个名字。但是在2008年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却遇上了麻烦,派出所认为这个名字不合乎规范,要他改名儿。 赵C很喜欢自己的名字,认为简单、好记、不重名,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牵涉太多。同时,赵C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在他出生时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给办了,现在又强迫他改名,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 于是,他以公安部门侵犯他的姓名权为由将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认为,二审判决赵C改名是正确的判决,是要改正第一代身份证的错误,王教书说:“一个孩子是要用中国文字,但是有一个难题是在什么地方呢,我们法律的滞后,立了法以后,就根据规定来取名,要使用中国的标准文字。” 由于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是否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名字,所以法院二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C"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对二审的判决就有不同看法,他说:“我认为他没有错,但是我对第四条规定的解释有偏差,我更倾向自由选择姓名的一种解释,公民享有选择自己的姓名权,怎么样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有利,那就应该怎么解释。” 中国之声:但是对于公安系统的管理来讲也是无法实现的,这样一个理由是不是站的住脚。 马忆南:恐怕不能这样看,管理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技术上的改造来完成的,强迫公民改名字那恐怕就侵犯到了人家的姓名权了,而没有考虑到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我觉得这是认识上的偏差吧! 中国之声:现在人们取名字不好取,您对姓名管理有怎么样的看法? 马忆南:我觉得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选择英文字母的人不会太多,因为他自己交往会不太方便,所以这个不用太担心,他不会带来社会的秩序混乱,我觉得这个是过虑了。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他可以任意的来选择自己的姓名,他不损害他人利益,我们有什么必要对他实行限制呢?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标准。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更多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比如姓名权、肖像权等在社会中的自由处置的程度。赵C最终败诉让人们认识到了公民权利的行使还要在法律和社会的规范下"依法"行使。用句通俗的话说:你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但是法律可以决定你不能叫什么。
中文姓名中能有英文吗?
不行!看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建议案)
安徽阜阳教育学院 闫宇奥能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 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 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 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 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 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 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二 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6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 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